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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6大”风险预警指标解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五条规定,“税务部门应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定期开展核查,年度核查面不得低于20%”;在实际税收征管过程中,各级税务机关有针对性设计了一系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风险预警指标,按照“预警+自查+补税”的工作思路加强税收优惠日常管理,本文针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常见的风险预警指标进行解析,帮助企业做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风险自查,以便企业进一步加强税收优惠的合规管理。
A107012中“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大于0,但企业的税务登记信息或税种认定或开票信息却显示其所属行业为六大负面清单行业预警。
【解析】税务机关通过查询明细及统计、延伸查看合同等资料,了解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及占比,确定研发支出年度企业是否属于负面清单行业;主要核查事项:第一;能否通过明细直接判定企业属于负面清单行业,例如是否存在通过购销商品名称和规格的一致性的查验比对定性为“批发与零售”风险;第二,是否存在通过收入占比计算判定企业属于负面清单行业的风险;第三,确认企业税务登记信息中的行业代码是否准确,是否存在误判或登记错误。
财税〔2015〕119号第四条规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包括:①烟草制造业;②住宿和餐饮业;③批发和零售业;④房地产业;⑤租赁和商务服务业;⑥娱乐业”。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97号明确,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上述所列六大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解析】该指标通过分析纳税人申报的A107012第4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A105050第1行第2列“工资薪金支出——实际发生额”比重是否较大。
计算规则如下:A107012第4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A105050 第1行第2列“工资薪金支出——实际发生额”50%;
【解析】该指标通过监控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的A107012第3行“人员人工费用”占全部人员人工费用比例大于A107041第13行“本年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
计算规则如下:A107012第3行“人员人工费用”÷ ( A105050第1行第2列“工资薪金支出——实际发生额”+A105050第8行第2列“各类基本性保险缴款——实际发生额”+A105050第9行第2列“住房公积金——实际发生额” ) - A107041第13行“本年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0。
财税〔2015〕11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bet,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因此,企业针对研发人员参与多个研发项目的或者研发人员既参与研发活动又参与非研发活动的,实际发生的人员人工费用应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各个研发项目之间或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之间进行合理分配。
【解析】该指标通过监控纳税人申报的A107012第8行“研发活动直接消耗材料费用”金额是否较大。
计算规则:同时满足如下条件:①A107012第8行“研发活动直接消耗材料费用”100万元;② ( A107012第46行“特殊收入部分”+A107012第48行“当年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 (包括组成部分) 对应的材料部分”+A107012第49行“以前年度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 (包括组成部分) 对应材料部分结转金额” ) ÷A107012第8行“研发活动直接消耗材料费用”1%。
该预警指标的风险指向是查找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对应的材料费用以及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未按规定冲减研发费用的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40号规定:第一,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第二,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解析】该指标通过监控纳税人申报的A107012第32行“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 ( A105050第3行第2列“职工福利费——实际发生额”+A105050 第10行第2列“补充养老保险——实际发生额”+A105050 第11行第2列“补充医疗保险——实际发生额” ) 。
计算规则如下:A107012第32行“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A105050 第3行第2列“职工福利费——实际发生额”+A105050第10行第2列“补充养老保险——实际发生额”+A105050第11行第2列“补充医疗保险——实际发生额” ) =0
该预警指标的风险指向是查找虚列研发人员职工福利费用、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等违规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或者职工福利费用调整基数不完整的风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不在“人员人工费”项目归集,上述三项费用在“其他费用”项目归集,且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解析】该预警指标可能表明企业存在大量受托研发业务,而受托研发业务通常不被纳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只有委托方才能作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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