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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答疑2025年3月第1期总第315期
问: 我公司是境外一家企业,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派人员到上海的某企业提供三天咨询服务,取得咨询费9.5万元,请问我公司能否适用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免增值税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25年1月26日在政策文件-热点问答版块发布《小微经营主体税费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1问“境外单位是否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免税政策?”答复如下,按照现行政策,境外企业不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我国境内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均由扣缴义务人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不适用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综上,你公司在我国境内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均由扣缴义务人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不能适用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免增值税政策。
问:我公司是一家企业,每年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请问我公司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时是否填报《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取消《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BET、《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第六条规定,本公告适用于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2017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20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7号)中的上述表单和填报说明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2025年1月8日在政策法规-文字政策解读版块发布《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的解读》第二条第(一)项第三点规定,是优化优惠事项填报方式。取消《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和《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将“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和“减免所得税额”相关优惠事项整合至主表。纳税人可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主表相应行次选择填报。
因此,你公司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时不填报《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
问: 我公司是广东省的一家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一般纳税人,给生产企业出口退税业务,请问我公司取得生产企业开具的退税专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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